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俊傑
- 上訴人
- 簡玲媛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趙明珍
以上上訴人與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年101 年度重訴
字第10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捌拾參萬柒仟參佰
柒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