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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俊傑
上訴人
簡玲媛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趙明珍

以上上訴人與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年101 年度重訴

字第10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捌拾參萬柒仟參佰

柒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