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即
主參加原告 陳麗玲
陳炳宏
陳正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宇、陳啓仁、陳平、陳達衡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