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潘開山
- 被上訴人
- 梁吉旺(原名梁吉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
拾陸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
拾陸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