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項銓平
- 被上訴人
-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重訴字第270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