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陸翰蘭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高華柱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05 萬6,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5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