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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訴人
陸翰蘭
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05 萬6,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5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