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錦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江寶珠、王建德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8,668 元【計算式:82.98㎡×35,100元/ ㎡+5.93㎡×33,500元/ ㎡+146.49㎡×33,500元/ ㎡=8,018,66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