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郁彙章
以上上訴人與林宗隆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67號異議之訴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林宗隆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67號異議之訴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