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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蔡文豐
被上訴人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3023元,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7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狀載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4份在卷足參,是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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