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62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2號

聲請人
林明華律師
相對人
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
關係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
代理人
陳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終止)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2條前段定有明文。故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須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並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始得予以解任。次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律師既經法院之選派而充任清算人,其清算人職務是否有解任必要,自應視其有無釋明正當理由為定,並應聲請法院予以解任,附此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終止)清算人職務,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6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