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林明華律師
- 相對人
- 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馬幼竹
- 代理人
- 陳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終止)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2條前段定有明文。故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須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並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始得予以解任。次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律師既經法院之選派而充任清算人,其清算人職務是否有解任必要,自應視其有無釋明正當理由為定,並應聲請法院予以解任,附此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終止)清算人職務,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