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82號
- 原告
- A女 (年籍資料詳卷)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
- 被告
- B男 (年籍資料詳卷)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黃○瑛 (年籍資料詳卷)
盧○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
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元。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20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 分之2 ,餘由原告負擔,並於101 年9 月25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被告各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500元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5,為2,600元。 ││ 即6,500元 ×2/5=2,600元。 ││(二)餘由原告負擔,為3,900元。 ││ 即6,500元-2,600元=3,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