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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翁東昇
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儀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3,243,59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