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常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文潔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70 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