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偉奇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