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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

請 求 人 張曉萍

相對人
游興蘭
相對人
張俊輝
相對人
張曉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1日成立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理由

一、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3 項準用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表明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者,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 號判例參照)。又請求繼續審判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3項準用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係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在本院成立和解,業據本院調取101 年度訴字第1529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請求人於101 年9 月28日提出陳報狀僅陳稱依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繼續審判云云,然並未表明系爭和解究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參照前開說明,其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繼續審判之請求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3 項、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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