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
- 上訴人
- 王淑媛
- 被上訴人
- 游馬秋分
游榮三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
游榮三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