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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

上訴人
王淑媛
被上訴人
游馬秋分

      游榮三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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