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6號
- 上訴人
-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葉睿雙
- 被上訴人
- 劉自強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1936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