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3號
- 上訴人
- 陳玉季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廖婉棋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19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19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