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3號
- 上訴人
-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被上訴人
-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