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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雪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劉明珠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7,3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