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雪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劉明珠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7,3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劉明珠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7,3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