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蔡佩蓁
- 上訴人
- 陳嘉興
- 被上訴人
- 陳嘉欽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上訴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7月6日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業於101年7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