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潘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黃淑娟因101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
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玖佰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玖
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以上上訴人與黃淑娟因101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
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玖佰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玖
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