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麥修瑋

以上上訴人與賴月櫻因101 年度訴字第89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7,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