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麥修瑋
以上上訴人與賴月櫻因101 年度訴字第89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7,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賴月櫻因101 年度訴字第89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7,1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