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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告
李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李政雄
被告
李正信
被告
李正旺
被告
李清山
被告
李天賜
被告
洪莉莉
被告
洪福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9關於「68.27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9.70 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9關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102 年度405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102 年度存字第405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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