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 原告
- 李玉蓮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李政雄
- 被告
- 李正信
- 被告
- 李正旺
- 被告
- 李清山
- 被告
- 李天賜
- 被告
- 洪莉莉
- 被告
- 洪福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陸歷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9關於「68.27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9.70 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9關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102 年度405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102 年度存字第405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