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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主參加原告 陳麗玲

      陳炳宏

      陳正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宇、陳啓仁、陳平、陳達衡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