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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潘開山
被上訴人
梁吉旺(原名梁吉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

拾陸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本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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