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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
許林麗惠
上訴人
林玉惠
上訴人
林盟時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林美惠
上訴人
林仁惠
被上訴人
李玉霖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許林麗惠、林玉惠及林盟時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前依原告即上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628,000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40,628,000元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4,3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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