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許林麗惠
- 上訴人
- 林玉惠
- 上訴人
- 林盟時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林美惠
- 上訴人
- 林仁惠
- 被上訴人
- 李玉霖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許林麗惠、林玉惠及林盟時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前依原告即上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628,000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40,628,000元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4,3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