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陳鳳玉
- 原告
- 林影菁
- 被告
- 林季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登記字號九八年莊他字第一六九0號」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號九八年重莊登字第三一九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