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劉美幸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53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1,6
43元【即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32.55 ㎡×179,358 元/ ㎡
)+(40.31 ㎡×179,210 元/ ㎡)+(2.74㎡×134,885 元/
㎡)=13,43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408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