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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訴人
劉美幸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明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53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1,6

43元【即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32.55 ㎡×179,358 元/ ㎡

)+(40.31 ㎡×179,210 元/ ㎡)+(2.74㎡×134,885 元/

㎡)=13,43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408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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