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蔡文豐
- 被上訴人
-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萬3023元,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7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狀載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4份在卷足參,是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