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
- 上訴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 被上訴人
- 許松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