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44號
- 上訴人
- 陳色美
- 被上訴人
-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屠仲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保險字第44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