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1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13號

原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
B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同法第84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兩造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39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惟參照同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意旨及程序經濟,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原裁判費之3 分之1 計為3,6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1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