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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債權人
林金傳
債務人
胡新德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2 年3 月2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債務人胡新德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債務人胡新德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 條第2 項參照)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