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 債權人
- 林金傳
- 債務人
- 胡新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2 年3 月2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債務人胡新德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債務人胡新德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 條第2 項參照)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