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

請求准予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

聲明人
王長江
代理人
孟舒存律師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之聲明係單方意思表示,於聲明到達法院時即發生效力,性質上不許撤回,如重複聲請,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長嶺於民國99年7 月11日亡故,聲明人王長江係王長嶺之弟,為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對於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繼承之權利,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王長江前於100 年5 月30日向本院對被繼承人王長嶺之遺產為繼承之表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聲繼字第19號卷宗,查核屬實,是聲明人王長江之聲明已生法律效力,本件係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准予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