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華
- 被上訴人
- 林宜儒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麗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定請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2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