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18號
- 原告
- 戴婷婷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孟杰律師
- 被告
- 林智輝
- 訴訟代理人
- 顏朝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凱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內補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附表:三、第三行之兩造子女姓名部分改為「林佳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