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澤森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上訴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