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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3號

上訴人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被上訴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