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97號
- 原告
- 張為策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被告
- 群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所持有訴外人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245萬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股票245萬股份之交易價值依原告所提出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