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4號
- 上訴人
- 李培順
- 被上訴人
- 李偉成
陳順華
蔣秀霞
林清顏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訴字第132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