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5號
- 原告
- 陳啟明
- 被告
- 陳啟南
陳正夫
陳啟政
陳春宏
陳春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對原告起訴。經查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3,175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