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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財旺賴彥魁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訴人
鄭素花
被上訴人
黃邱素墘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86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