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5號
- 上訴人
- 李榮彰
- 被上訴人
- 李啟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本訴上訴之標的
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第二
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反訴上訴之價額核為伍佰零捌
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合計
應徵上訴費用壹拾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訴部分訴訟標的││││1、1374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000元×面積1,0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00×1/4 =216,075 ││2、1374-1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93,280元×面積1,45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 ×1/4 =269,817 ││3、1375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000 元×面積1,27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 5400×1/4 =273,910 ││4、1376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581 元×面積1,967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 5 400×1/4 =425,180││5、1377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000 元×面積841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00×1/4 =180,815 ││6、1377-1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89,753元×面積2,10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 ││ 400×1/4 =376,825││7、1378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25,000 元×面積20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00×1/4 =49,769││8、小計:1,792,3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