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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訴人
李榮彰
被上訴人
李啟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本訴上訴之標的

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第二

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反訴上訴之價額核為伍佰零捌

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合計

應徵上訴費用壹拾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訴部分訴訟標的││││1、1374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000元×面積1,0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00×1/4 =216,075 ││2、1374-1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93,280元×面積1,45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  ×1/4 =269,817 ││3、1375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000 元×面積1,27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  5400×1/4 =273,910 ││4、1376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581 元×面積1,967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  5 400×1/4 =425,180││5、1377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08,000 元×面積841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00×1/4 =180,815 ││6、1377-1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89,753元×面積2,10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 ││  400×1/4 =376,825││7、1378地號部分 ││  公告現值125,000 元×面積20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3/54││  00×1/4 =49,769││8、小計:1,792,391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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