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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4號

上訴人
吳姝嫻
即被告
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
被上訴人
謝秋茹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75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