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意琦
- 即被告
- 陳明雄
- 即被告
- 邱爵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谷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36,233 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台幣5,836,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