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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意琦
即被告
陳明雄
即被告
邱爵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谷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36,233 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台幣5,836,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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