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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48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綵蓉即劉梅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詹蔡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948號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6,05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4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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