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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3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3號

上訴人
游紹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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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游明哲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參加人
游寶貞
參加人
游榮興
參加人
游正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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