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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5號

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財旺張誌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訴人
黃錦堂
上訴人
江聿彣
被上訴人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經已分別於104 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黃錦堂、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江聿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48 至149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及答詢表5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㈤第154至1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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