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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告
A女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被告
林成廷
兼法定代理人
莊凱琦
兼法定代理人
林倉輝
兼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戶)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沛軒律師
被告
陳芸瑜
兼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陳清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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