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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呂素華
被上訴人
張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59,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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